氧气安全规程
发 文 号:[88]冶安环字第856号
发布单位:[88]冶安环字第856号
、t2──试压开始、终了时的温度(摄氏度)。
7.8 管道的除锈脱脂及吹刷
7.8.1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一切部件,安装、检修及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了除锈、脱脂。可用喷砂、酸洗除锈法或四氯化碳及其它高效非可燃洗涤剂脱脂、除锈。脱脂后的管道应立即钝化或充干燥氮气。
7.8.2氧气管道在安装、检修或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应将管道内的残留杂物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刷干净,直至无铁锈、尘埃及其它脏物为止,吹刷速度应大于20m/s。
7.8.3严禁用氧气吹刷管道。
7.9操作及维护管理
7.9.1开、关氧气阀门应缓慢进行。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阀的侧面。禁止非调压阀作调压使用。
7.9.2未改造的碳钢手动阀门,当开、关前应采取减少阀门前后压差的安全措施。
7.9.3必须建立氧气管道档案,上熟悉管道流程的氧气专业人员管理。
7.9.4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先制定的动火方案。其中包括负责人、作业流程图、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监护人、化验人等,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7.9.5管道的调节阀前宜设过滤器,并定期清扫过滤器上的积尘和杂物。
8检修
8.1检修和一般要求
8.1.1检修设备时须执行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
8.1.2严格执行午动火制度。在氧、氩、氪、氙的生产区及其设备和管道动火时,氧含量须控制在18~23%范围内;氢含量不得超过0.4%。
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得排放液氧、液空。暂停动火后,再动火前,须重新化验氧、氢含量。
8.1.3进入充装氧气、氮气和氩气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须先切断气源、堵好盲板。再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置换后气体含氧量应不小于18%,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在有人监护下进入。
8.1.4在厂内进行气焊施工、检修作业时,宜用瓶装乙炔气。若用移动乙炔发生器,应远离空气吸风口。严禁随地倾倒电石渣。
8.2容器、管道及设备的拆、装、清洗和脱脂
8.2.1容器、管道及设备,严禁带压拆卸。
8.2.2检修后与氧气接触的设备及附属零部件,须进行脱脂。
8.2.3脱脂后的设备和管道等应参照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8.2.4清洗后的空分装置,应加温吹干。
8.2.5低温设备的检修,应升至常温进行。抢修作业时,应有防止人员冻伤的措施。
8.3空分装置的试压
8.3.1空分装置整体或单体试压,应采用气压法,所用气体必须是无油、干燥的清洁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氧气试压。
8.3.2空分系统试压时,应缓慢升压,且应有专人操作和监护,严禁超压。
8.3.3空分系统试压或检漏时,原则上按中、低压系统的顺序进行。
8.3.4应使用无脂皂液进行检漏。
8.3.5用瓶装的高压气体作试压气源时应减压,严禁不以减压直接送入容器或管道内。
8.4扒装珠光砂
8.4.1扒珠光砂前,应充分加热冷箱中珠光砂层,打开冷箱顶部人孔板,严防塌落。
8.4.2扒、装珠光砂时,充装口必须铺设护栅网。
8.4.3进入冷箱前,须先切断气源,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安全地扒出检修部位的珠光砂,经化验箱内气体合格,确主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
8.4.4在冷箱内进行查漏作业时,不得踏阀杆及攀登、攀扶50mm以下的管子和仪表导管。
8.5氢气系统的检修、安装
8.5.1氢气系统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停用后,应进行清洗、检修。在焊接作业前须用氮气置换系统中的氢气,经化验含氢量不大于0.4%后方可进行作业。
8.5.2检修氢压机等设备中的零部件,应进行清洗处理,严防杂质混入设备内部。检修后应先用氮气试车。
8.5.3氢气设备、管道、储罐等压力容器,在新安装和大修后必须用水压法进行严密性及检漏试验。
8.5.4制氢系统开车前,须先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并须化验合格。认真检查电极的接线是否正确,对地电阻应大于1M欧姆。
8.5.5进行配碱、清洗过滤器及其它易泄漏碱液的作业前,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8.5.6氢气管道的安装及焊接必须符合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属II类。
9工业卫生
9.1防噪声
9.1.1氧气厂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应符合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车间操作区(包括流动岗位)8小时连续接触噪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和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最高不应超过90dB(A)。新建企业应控制在85dB(A)以下。隔离操作控制室应在75dB(A)以下。
9.1.3原有生产车间的噪声超过标准时,应修建隔声墙或设置单独的隔声操作室。
9.1.4不能修建隔声操作室时,操作人员应配戴耳塞或耳罩。
9.1.5产生噪声超过标准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有防噪声措施。
9.1.6经常放散压缩气体的管口,应设置消声装置。
9.1.7定期监测厂内的噪声污染源。
9.2防毒、防冻伤、防窒息
9.2.1用四氯化碳或酒精溶剂时,应用良好的通风,空气中的四氯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25mg/立方米。
9.2.2排放低温液体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应站在阀门的侧面,严防冻伤。
9.2.3装低温液体的敞口杜瓦容器不得盛满,最大充装置量为容器的2/3液位高,防止液体飞溅冻伤。
9.2.4各种气体放散管均应伸出厂房墙外,并高出附近近操作面4m以上。地坑排放的氮气放散管口距主控室应不小于10m。
9.2.5生产、使用氮气及惰性气体的现场或操作室,须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仪表气源使用氮气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防护的措施。
9.2.6在氮气浓度高的环境中作业时,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并有人负责监护。
9.2.7应对氮气及惰性气体阀门,严加管理,防止误操作。
10附则
10.1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10.2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法令、标准、条例有抵触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0.3凡冶金部以前颁布的规章制度中,有关氧气安全方面的条文与本规程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10.4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冶金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将具体日常的解释工作,委托给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