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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发 文 号:环然[1997]142号
发布单位:环然[1997]142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大幅度提高乡镇企业污染防治能力,根本扭转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状况,实现乡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县长、乡(镇)长要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县、乡(镇)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县为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乡镇企业的排污量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乡镇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削减计划并落实到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乡镇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到2000年,所有乡镇工业企业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组织制定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对乡镇企业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

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应逐年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新建乡镇企业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产业和产品。

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的乡镇企业,要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严禁引进和新建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对乡镇企业从事的下列生产项目,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对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和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馒头焦、堆式焦)和萍乡炉炼焦、天地罐和敞开式炼硫、马槽炉(马鞍炉)炼铅锌、混汞法(汞碾法和汞板法)和土氰化(小氰化池、氰化堆浸)法及溜槽选金、马蹄窑烧砖、土(蛋)窑烧水泥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油、漂染、电镀以及土法生产农药、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类生产制品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不按规定取缔或关闭的,要追究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严禁非法进口、加工、利用境外固体废物。

三、禁止乡镇企业新建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必须取缔或关闭的生产项目。

在国家规定的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控制重点区域,禁止乡镇企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和小型制革、印染、酿造、电镀和重污染化工项目;符合国家规定上述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必须符合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当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运行。企业建成后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在水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规定的上述生产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审批机关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未经核准的,不得施工。

四、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公布乡镇企业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和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述重点行业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乡镇企业,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在经济或技术上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要限期关停或转产。

五、发展乡镇企业要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使乡镇企业在地域上逐步实现相对集中,有计划地建设乡镇工业小区。在村、镇居民区内不得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已建成的,要坚决采取关、停、禁、改、转措施。

建设乡镇工业小区必须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要采取分散处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编制城镇规划时要考虑集中治理乡镇企业污染的设施建设和布局。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乡镇企业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准予投产使用,电力管理部门停止供电,金融部门停止贷款。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县、乡(镇)两级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乡镇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制度,加强对乡镇企业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和监理,做好乡镇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对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乡镇企业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贷政策,对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有关部门在制订利用外资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帮助乡镇企业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技术服务机构要面向乡镇企业,通过星火计划等形式,帮助乡镇企业解决污染防治中的技术难题。

九、乡镇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必须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特别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和灌溉、养殖等水域的保护,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限期进行治理和恢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坚决停产或关闭。

乡镇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推行清洁生产,建设和完善环境保护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十、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993年10月14日,农业部、国家环保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环境保护局:

国家对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的污染防治工作极为重视。近几年来许多省、自治区的乡镇企业为了解决土法炼硫磺回收率低、资源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一些地方制定了环境管理办法和技术改造措施,积极开展了技术改造工作。经过努力,土法炼硫磺的污染防治取得了显著成绩。进行技术改造后的炼磺炉投资少,操作简单,硫磺回收率较高,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这些措施和新技术在一些硫磺产区推广后,不仅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而且企业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当地的环境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植被得到恢复,农业得到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推动乡镇企业硫磺工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法炼硫磺污染的严重性,切实加强土法炼硫磺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

土法炼硫磺是一种非常落后的生产方式,资源利用率很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十分严重。要站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硫磺产区人民身体健康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对乡镇硫磺企业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如果不下决心加强对乡镇硫磺企业的环境管理和进行技术改造,乡镇硫磺企业就没有出路,这些地区的经济也不能得到发展。因此,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统一认识,按照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改造提高、全面发展的思路,认真做好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乡镇硫磺企业进行整顿

一是关、停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人口稠密区附近的以及零星分散的硫磺厂;二是对磺区内没有达到技术改造要求的企业,要限期达标,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停止其生产;三是对公路干线、道路两旁以及环境敏感区的炼磺厂,要先进行整顿,从严要求。要把硫磺企业控制在比较集中的老炼磺区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各地一般不得再新建硫磺企业。对确有硫铁矿和煤矿资源的中西部贫困山区,需要新建企业的,必须按照技术改造的要求选用技改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

三、因地制宜地制定土法炼硫磺的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政策

乡镇硫磺企业地处我国贫困边远山区,它的发展有其特殊性。从社会生产发展的角度看,乡镇硫磺工业在国家不投资的情况下,要实现现代化的生产,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制定有关政策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乡镇企业硫磺工业发展的特点,把敞开式炼磺炉与技改炉分别开来,区别对待。组织推广技改炉,严禁新建敞开炉,使乡镇企业的硫磺生产从技术改造中找出路,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各地应采取得力措施,制定计划,有步骤地把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的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抓出成效。要求到1998年年底,乡镇硫磺企业基本取消敞开炉生产方式。

四、硫磺产区有关的省、地、县要加强合作,协同工作

对相邻地区硫磺企业的污染防治问题,要在有关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协商达到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比较慢的地方,要加快工作进程,对其硫磺企业,应限期达到乡镇硫磺厂的技术改造要求。

五、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技改炉进行引进和开发。对确有“三个效益”的技改炉要先建立示范工程,及时总结经验,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再组织推广。

对乡镇硫磺厂技术改造的要求是:炼磺炉为密闭生产、烟气集中处理后由高空排放;硫磺的回收率达到60%以上;硫化氢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炉台二氧化硫和硫化氢的浓度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硫磺厂区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炼磺废渣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合理处置。

六、多渠道解决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的技术改造资金

(1)企业自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企业利润留作扩大再生产的部分;

(2)通过股份合作形式筹措资金;

(3)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转作为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基金,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土法炼硫磺的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

(4)国家的扶贫资金、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贷款和用作乡镇企业发展的财政周转金,可部分用于土法炼硫磺的技术改造;

(5)各地应努力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和在信贷上给予扶持。

七、做好土法炼硫磺技术改造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硫磺产区广大农民对土法炼硫磺技术改造的认识,调动其积极性。并争取科研技术单位和金融部门对土法炼硫磺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的积极支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好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乡镇硫磺企业落实技术改造项目。

八、做好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作

硫铁矿产区的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制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调整硫铁矿生产及其加工产品的结构,做好硫铁矿石的深加工,积极开发新产品,代替硫磺生产。对硫磺厂的工业废渣要努力开发综合利用。硫磺产区不仅要做好硫磺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而且应该加强生态农业建设,使农业、畜牧业、采矿业、冶炼业得到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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