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测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环境监测站,交通环境监测任务由交通运输行业设置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也可委托社会上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机构分三级设置,并组成交通环境监测网。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承担行业环境监测一级站的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决定是否设置行业环境监测中心站;交通企事业单位设置环境监测站或化验室。
第十二条 行业环境监测一级站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公路水路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参加全国环境监测网和专业监测网,组织指导行业环境监测网的业务工作;
(三)汇总储存公路水路环境监测资料,进行数据处理,编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环境质量报告,掌握公路水路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环境质量的建议;
(四)参加或承担制定、修订国家和部门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五)组织开展综合性的环境调查,协助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和重大污染事件的查证;
(六)承担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的仲裁与标样的制备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组织对行业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全过程质量考核工作;
(七)组织和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的技术研究、培训和交流;
(八)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各级监测机构技术考核和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调查、学术交流、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二)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和本地区环境监测网络、专业网络活动,承担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保证工作;
(三)承担所辖区域内的交通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汇总整理报送监测资料;
(四)参加编制区域交通运输行业及地方制定和修订的环境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报告和污染源状况报告;
(五)协调组织所辖区域内交通污染源调查,分析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污染危害,建立污染源档案,协助污染事故查证;
(六)开展交通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承担环境监测科研任务。
第十四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或化验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的环境监测任务,为本单位清洁化生产和环境管理服务;
(二)负责本单位的污染源调查,查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污染危害,建立污染源档案,协助污染事故查证;定期报送监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