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及本地区的环境监测网络和专业网络活动,组织本单位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四)开展交通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承担交通环境监测科研任务和技术改造;
(五)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的各级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监测人员应通过行业一级环境监测站组织的上岗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开展工作。
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和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的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监测工作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提出所辖区域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单位可参加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网和其他专业监测网。环境监测网各成员单位之间是业务协作关系,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指导。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定期召开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会议,共同研究交通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发展事宜,表彰环境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数据库,定期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向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报送环境监测报表或报告,并同时抄送行业环境监测一级站。交通企事业单位设置的环境监测站应定期向相应的行业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环境监测报表或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实行年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次年二月底前,重大污染事故的监测数据应随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测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监测数据和资料、污染源监测、污染状况及趋势、污染事故及影响、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业环境监测一级站根据上报的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编写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质量年报和监测工作年度计划。年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年环境监测工作概况、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状况、主要结论及综合工作建议等。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年报和年度计划由交通运输部审查并发布。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环境监测工作业绩突出、对环境管理服务成效显著或为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和资料,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的环境监测数据与资料,导致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环境监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