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调度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实现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调度统计信息包括:安全生产调度信息、安全生产统计信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信息、职业危害统计信息文件及报表、报告等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本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对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处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报送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信息、执法统计信息、职业危害统计信息和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等的处理做出规定。
(三)培训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调度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安全调度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检查考核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五) 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资料的发放、借阅、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办法。
2.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记录和台帐。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信息记录;
(2)安全生产调度交接班记录;
(3)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
(4)事故处理会议记录;
(5)调度通报、通知、文件收发登记台帐;
(6)当日伤亡事故简况台帐;
(7)特大事故情况台帐;
(8)各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台帐;
(9)各类伤亡事故台帐;
(10)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台帐;
(11)各类文件、简报台帐;
(12)事故跟踪信息记录;
(13)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14)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15)矿山尘肺病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制订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交流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方式。
(二)建立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交流渠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调度统计机构每月编发《安全生产简报》、《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内部资料),定期编发《统计调查研究》,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构建信息交流的平台,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范制定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