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地制宜,精准组织实施。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2年版)》时,要结合本地区中心工作、产业发展现状、质量安全形势、监管资源和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因地制宜,适度增减,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
二、加强统筹,强化协同联动。各单位在制定实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时,要强化协同联动,进一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格局。要加强信息报送,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
三、加强评估,做好动态调整。各单位要及时评估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实施情况,根据政策要求、质量状况等,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切实提升精准性和有效性。
附件: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2年版)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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