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治理方式与内容
(一)宣传先行
从2005年4月 21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宣传活动。围绕最近水上交通和作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低质量船舶造成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以及目标与措施,广泛宣传,使造船厂(点)及船东充分理解专项治理的必要性,了解治理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非法违规造船的良好外部环境。
在专项活动的各个阶段,应及时宣传阶段性治理成果,宣传典型的治理案例,争取以点带面,加强治理效果。
1.借助新闻媒体宣传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专项治理的政策、步骤及措施。
2.强化站点场所宣传
各地区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在造船厂(点)、船舶码头、签证和办证点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对非法违规造船和低质量船舶进行警示教育。
(二)联合治理
各地交通(海事、船检等)、船舶工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联合治理。
1.由交通、船舶工业、渔业、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治理需要,联合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造船。督促造船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善造船生产条件;要求规范造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使用非船用材料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配合船舶工业部门进一步对造船企业实施许可制度。
2.检验部门应加强船舶检验。
(1)检验部门应加强船舶的建造检验。应按建造检验有关规定,加强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和船舶开工前的检查。强化建造检验质量控制,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发证。
(2)对重点治理船舶作一次专项治理附加检验。
船检部门对营运中重点治理船舶必须进行附加检验,主要对船体结构强度进行校核和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建造质量、船舶结构、船舶强度方面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整改合格经检验后在检验证书上做明确标注;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安全航行的,在整改完毕前应收回证书;其它专项治理船舶由船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渔检部门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进行专项治理附加检验,重点解决“三无渔船”问题。
3. 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
海事部门要把重点治理船舶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对未完成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在附加检验完成前,每2个月作一次安全检查。
渔监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检查,重点解决渔船到期不报检及安全航行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无证渔船要加强检查和处理,并通报渔检部门进行专项治理附加检验。没有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渔船不得允许其从事渔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