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步骤
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从2005年4月21日开始,截止到11月30日,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在此阶段,开展集中宣传,做好内部动员,统一思想,为下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05年5月21日-2005年6月1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船舶工业部门会同船检、渔检部门,对所在辖区造船厂(点)摸底排查,清理出治理范围造船厂(点),由各省船舶工业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形成《专项治理船厂名录》(见附表1)。各船检、渔检部门负责整理出治理范围船舶,按《专项治理船舶名录》(见附表2)统计列表。
登记的各类资料6月11日前统一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由各省专项治理办公室分类汇总后,6月15日前报全国低质量船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低质量船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汇总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全国各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海事船检机构,以配合低质量船舶的治理。
第三阶段(2005年6月20日-2005年10月31日)为全面治理阶段。各省交通、船舶工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本次专项治理对象开展全面治理。各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非法违规造船厂(点)的治理进展情况书面上报,并且按照《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月度统计表》(见附表3)上报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开展情况。
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分赴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5年11月30日)为总结深化阶段。全面治理结束后,各部门分别进行数据统计,评估分析治理效果,并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应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总结,于11月20日前上报。全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结合督查情况对本次治理活动进行总结。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各地区在治理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始终牢记本次专项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治理低质量船舶,规范船舶建造行为,规范水上安全秩序,构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水运和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二是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本次治理活动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在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落实,把好船舶“造、检、航”的管理关。三是处理好治理与生产的关系。各个部门要做好治理工作计划,合理配置人员,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努力使治理工作与正常的生产工作相结合。
专项治理附加检验不收费;渔船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结合例行检验进行的只收取例行检验费用。
(二)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治理期间,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明确联络人,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并按月向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在治理期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地方政府要给予充分支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四)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如实地将应该纳入治理范围的非法违规造船厂(点)和低质量船舶清理、登记、上报,并按方案要求进行治理。对不如实清理、登记、上报的,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治理,治理结束再次出现新的低质量船舶或发生了船舶自身质量引起水上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