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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4月13日

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4-13
实施日期:2005-04-13

 近年来,随着国内水运和渔业经济的发展,造船市场兴旺,滩涂造船在部分地区呈蔓延趋势,大量低质量船舶进入运输和生产领域,成为水上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在全国联合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行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针对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隐患,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遏制不合格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和从事渔业生产,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水运、渔业经济和造船工业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对象和治理目标

  (一)治理对象:

  1.非法违规造船厂(点)。指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或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以及不按国家现行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船舶生产的造船厂(点)。

  治理范围为滩涂造船厂(点)。

  2.低质量船舶。指无审批图纸,或未按图施工,或造船工艺达不到船检法规和规范要求,或建造质量低劣,或未完成必须的建造检验项目而生产出来的船舶。

  治理范围为滩涂造船厂(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低质量船舶。非水网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治理范围。

  低质量船舶治理重点为滩涂造船厂(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长大于50米的河船 (以上称重点治理船舶)。

  3.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船(2,3项统称专项治理船舶)。

  (二)治理目标:通过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改善低质量船舶安全技术条件,将不合格船舶清除出航运市场或停止其渔业生产;坚决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造船,堵住低质量船舶生产源头。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治理活动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为民服务。

  坚持宣传教育与治理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有效制止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工作,形成行业内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船舶质量、有利于专项治理活动开展的舆论氛围。宣传教育工作应结合具体的治理措施贯穿治理活动始终。

  坚持普遍要求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由四部委联合发起,提出总体方案和实施要求。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整治重点。低质量船舶问题突出的地区应重点整治,重点地区重点督查。

  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持续半年多时间,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好专项治理活动,保证日常管理和治理活动扎实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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