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5年10月30日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节约用水条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节水制度政策体系,发展节水产业,充分发挥先进成熟适用技术对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指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良好成效、有利于提升水效降低水耗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
第三条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自荐、评审、发布、推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总体要求,形成《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水利部统筹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自主推荐,开展推广应用。
第二章 推荐范围
第五条 农业节水技术设备,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减少水资源消耗、抗旱减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而研发和应用的各类技术设备和系统。如渠(管)道防渗漏、渠(管)网优化调控等节水技术设备,微灌、喷灌、低压管灌等节水灌溉技术设备,集雨补灌、抗旱抗逆、耐旱作物培育、覆盖保墒、耕作保墒等农艺节水技术设备,土壤墒情自动监测、农业灌溉机器人、温湿度传感器、智能一体化泵站、精准灌溉决策控制系统、灌溉用水调控系统等智能化监测和灌溉技术设备及平台,循环水养殖等畜牧渔业节水技术设备等。
第六条 工业节水技术设备,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设备升级或工艺优化,实现减少水资源消耗、提高用水(制水)效率的各类技术设备。如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高效冷却或洗涤、循环水利用、节水减污降碳协同等节水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 城镇节水技术设备,指城镇生活供水、公共建筑、市政设施、家庭等用水场景中,通过技术创新、设备改造或管理优化,实现减少水资源损耗、提高用水(制水)效率的各类技术设备。如节水型器具、电器,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技术设备,卫星探漏技术,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智慧水务系统等。
第八条 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技术设备,指针对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咸水等非常规水,进行开发、处理和利用的各类技术设备。如沉淀、过滤、生物处理、化学处理、膜处理、电渗析、消毒、加压、能量回收等技术设备。
第九条 通用节水技术设备,指在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等多个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旨在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水资源消耗、提高用水(制水)效率的各类技术设备。如抗漏抗压管材、用水计量监测及控制设备、智能调压阀门、电动(磁)阀、智能水表、智慧供用水管理系统等。
第三章 自主推荐
第十条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采取自主推荐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6月初至8月底受理。
已纳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推广目录的节水技术设备,需按程序自主推荐,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名录》。工业节水技术设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单独开展推荐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中的技术设备直接纳入《名录》,不再参与统一的自主推荐及评审。
第十一条 自荐单位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申报技术设备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自荐技术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知识产权争议;
(二)已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或成果评价报告,或已纳入相关部级技术推广名录;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适用范围明确;
(四)具有国内外成功应用案例。
第十三条 自荐单位登录“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管理系统”(https://jieshui.mwr.cn/js-web),完成用户注册、信息填报、自荐书及支撑材料上传等自主推荐程序。
第四章 评审发布
第十四条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评审工作程序分为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公告发布三个环节。
资格审核和公告发布环节对技术设备开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受理书面异议。开展异议调查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予以答复。
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十五条 资格审核。对申报单位信息、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基本条件符合性进行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技术设备在水利部网站进行资格公示。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通过“双随机”方式选择评审专家,分领域组建专家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节水性、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推广应用情况,逐项对申报技术设备进行评审打分和综合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优先推荐、推荐、不推荐3类。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参与涉及本人及近亲属或本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的技术设备评审。
第十七条 公告发布。“优先推荐”和“推荐”的技术设备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无意见的节水技术设备,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技术设备纳入年度《名录》,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水利部公告形式发布。年度《名录》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作废,列入其中的技术设备可按程序参与新一轮《名录》制定。
第五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搭建多层级节水技术设备供需对接平台,组织技术设备供需双方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推介活动,深化技术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节水优惠政策和绿色金融优势,鼓励支持技术设备持有单位开展节水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推动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节水技术系统集成。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地方和有关单位积极运用《名录》内的技术设备开展合同节水管理等节水技术咨询、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拓展应用场景,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成效跟踪评估机制,持续跟踪入选《名录》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情况,适时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新优化《名录》。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荐单位对自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自荐资格;《名录》发布后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该技术设备从《名录》中核销并予以公告,取消自荐单位下一年度自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社会组织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自荐书(模板)
附件2: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专家评审表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
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办法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
关于停止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