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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1日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以及锅炉清洗单位。
  确定违法行为主体应当注意:
  (一)未依法进行监督检验的违法主体应当是取得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未取得许可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无证生产违法主体,不能认定为未进行监督检验的违法主体。
  (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应界定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是除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外的七类特种设备,与《特设条例》相关条文类比,增加了压力管道。锅炉清洗过程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的停止点进行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或者锅炉的清洗过程。
  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销售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由销售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违法所得按照销售价格减去进货价格计算。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违法所得以全部收入计算。
  (二)是否进行了监督检验以真实、有效的监督检验报告为准,不能出示有效监督检验报告的认定为没有进行监督检验。
  (三)应当撤销许可证书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应当报告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决定并实施。
  (四)重大修理过程需进行监督检验,一般修理过程不实施监督检验。
  (五)“出厂”是针对制造活动而言。
  (六)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跨行政区域从事违法活动且拒不接受活动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单位注册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关于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是否以“交付使用”为前提的问题。本法法律责任设定时对此进行了专门考虑,实际案件查处过程中把握的原则是:未经监督检验且未交付使用的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未经监督检验且交付使用的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
  (一)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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