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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
  一、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使用单位的义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尽可能减少风险,首先应购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取得生产许可生产,附有本法及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资料和文件,并有监督检验等文件的产品。同时,在使用中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并对检查或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二、关于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报废制度,如在检验中发现了严重缺陷并无法修复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安全评估无法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报废。对于已经报废的产品,为确保安全不能够继续使用。否则,对于销售、出租已经报废特种设备的经营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处理,对于使用已经报废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处理。
  有关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含义见第十九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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