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一、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国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一是设立基金。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二是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三是金融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四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相关发明专利权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之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从而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五是政府采购措施。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六是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国家可以通过上述这些方式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二、国家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国在环境保护产业方面,一是发展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包括污水、垃圾处理,脱硫脱硝,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土壤修复,监测设备等,重点攻克膜生物反应器、反硝化除磷、湖泊蓝藻治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等;二是发展环境保护产品,包括环保材料、环保药剂,重点研发和产业化示范膜材料、高性能防渗材料、脱硝催化剂、固废处理固化剂和稳定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产品等;三是发展环境保护服务,建立以资金融通和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产业服务体系等。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要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三、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环境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从而为实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保障。环境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仅凭原有的人工模式进行采集、传输和管理,难以适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效率的现实需要。只有通过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信息采集、传输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才能从大量繁杂的信息中发现规律、把握重点,使环境管理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从而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推动各类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实践证明,环境信息化是环保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环境保护各领域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是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保障。离开环境信息化,势必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制约环境监管的效能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