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和方法,是在20世纪中期提出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全球经济加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人们开始关注奎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运用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预测和评估计划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会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对防止环境受到人类活动的侵害具有科学的预见性,这项制度很快就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为许多国家环境立法所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逐步成为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防止新的污染源出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l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最先对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规定;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03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既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衔接,增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又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和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草案中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禁止未进行环评先实施、先建设
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2.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本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JTT.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63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