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目前,我国已步入经济发展转型期,这一时期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三高一低”(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是其基本特征。建设项目大多以牺牲环境、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为代价换取利润,造成了大量资源能源的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要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从以“三高一低”为特征的高碳型模式,向“三低一高”(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的环保模式转变,走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在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过程中,需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滴汰落后产能,主要是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一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和关闭。搬迁的企业,应进入统一的工业园区(集中区),对污染迸行统二的治理,对未进人工业园区的,也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避免污染转移。对这些确实改善了环境的企业,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提出,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使用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一些地方对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的支持作了具体规定。如浙江,对转产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各级政府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专项资金补助安排上给予支持;对搬迁企业,优先安排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确定;对关闭企业,原土地使用权无论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原则上均由当地政府直接收回,按合同剩余年限确定出让土地使用价格,或按相应的划拨土地价格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