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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管理层职责 新安法补齐短板

作者:胡苏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基层管理人员,是现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础的基础。记得一位党中央领导在强调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重要性时,曾经说过;“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同样,这一说法也适用安全生产工作。毛主席老人家曾经说过:“人的因素第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靠人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要靠人去制定,并监督执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靠人去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好的经验要靠人去总结推广。这些都离不开坚守在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此,可以这样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关系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没有这个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就不可能得到保证,企业也不可能做大做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的强弱,水平高低,是衡量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原《安全生产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方面出现短板。我们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都有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环环相扣,或相辅相成、相互支撑;或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缺一不可。管理层又是决策层与操作层相互沟通的桥梁,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原《安全生产法》只是重点强调了决策层与操作层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管理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几乎只字未提,出现断层,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作用,缺少法律支撑,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举步维艰。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得不到重视,加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风险大、压力大、待遇又不高,付出与回报相差太大,话语权受限,使得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产生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已不足道、无出路的想法,不愿坚守岗位,无心钻研安全生产管理业务,一有机会便改换门庭,另谋出路。而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都想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受益。企业改制、减员增效,首先砍的就是安全科,消减的就是安全管理人员。分析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没有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明,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其实这种情况,基层在《安全生产法》具体司法实践中,早已发觉,一些地方法规针对管理层短板,做了调整。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在第十三条就设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职责作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在职责、权利、义务方面增设了三条,修改充实了三条。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及法律责任,补齐了管理层短板。应该说,这样的重大调整是对原《安全生产法》十几年司法实践的结果,来之不易。

  明确管理层职责,补齐短板,是新安法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的重大贡献,是宣传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重点之一,督促我们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夯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

  【附】新安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职责的有关规定  

  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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