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订案新增条款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鉴于修正案尚未正式实施,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地大物博、产业形态、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类似标准制定中是否考虑相关因素,尚未可知。但笔者从实践者的角度出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管理措施综述如下,供大家参考。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按照由轻至重的关系,重大事故隐患可考虑分为四级进行管理: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即:(1)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影响、且整改时间在30天以上18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4)对10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管理措施: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即:(1)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180天以上30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管理措施:报设区的市级(涉及直辖市的,报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即:(1)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2)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可能造成市(州)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300天以上一年以下、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管理措施: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即:(1)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包括急性中毒,下同);(2)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3)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管理措施: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