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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学习心得之用数据说话

作者:白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安法)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原安法)在加强预防、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新增及修改,法律条文总数增加到114条,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特别留意了管理学上经常提出的管理难题之解决方式:用数据说话。本文试从管理学角度把安法下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数据展示一二,供安全同行指正。

  一、安法数据

  1.安法新增及修改的条款多达75条,占全部法条的65.79%;

  2.安法新增条文16条,占全部法条的14..04%;

  3.在原安法基础上进行较大增删改动的32条,占全部法条的24.07%;

  4.在原安法基础上进行字词改动的27条,占全部法条的23.68%;

  5.保留原条文未做任何修改的39条,占总数的34.21%;

  6.修改过的法条共58条,占原安法的59.79%。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

  (一)明确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1.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规定;

  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5.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安全设备的相关规定;

  6.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

  8.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

  从安法的条文中,以上规定涉及到: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八条至第七十九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法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

  2.安全生产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3.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4.安全检查及处理的相关规定。

  从安法的条文中,以上规定涉及到: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条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法条: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

  当然,笔者的想法绝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学习这些法条足够!只是在安法未正式实施前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学习重点。但在实际学习中,绝不能偷工减料,必须全面认真学习,从而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权益,避免实质违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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