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责任,安全生产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紧密相联,安法对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设计了以下几方面: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
2.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相关规定;
3.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4.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相关规定;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相关规定;
6.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
上述内容在安法中涉及到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以及责任对应法条第一百零七条。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看出明确地体现出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理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化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
1.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的相关规定;
2.享有检查权、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的相关规定;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要求的相关规定;
4.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相关规定。
上述内容在守法中涉及到第九条、第十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其法律责任的法条为第八十七至第八十八条。
用上一篇言语的相同结尾:当然,笔者的想法绝不是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学习这些法条足够!只是在安法未正式实施前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学习重点。但在实际学习中,绝不能偷工减料,必须全面认真学习,避免实质违法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