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危化品未入专用仓库,重罚五万元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6日下午,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新桥街道的温州市某某电器配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一仓库存放有R22二氟一氯甲烷、R32二氟甲烷,合计82.5千克,上述物品涉嫌为危险化学品。据该经营部经营者所述,该仓库存放的R22二氟一氯甲烷和R32二氟甲烷为其经营部所有,存放在该处是用于其日常安装维修使用,不对外销售;温州市某某电器配件经营部仓库为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仓库存放物品进行拍照勘验、取证,并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温州市某某电器配件经营部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查明,R22二氟一氯甲烷和R32二氟甲烷系危险化学品。本案涉案仓库为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温州市某某电器配件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储存的R22二氟一氯甲烷和R32二氟甲烷共计82.5千克,数量较小,且在该局查处该案件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及参照适用《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温州市某某电器配件经营部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教育】
本案是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配套使用中,因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被处罚的典型案例。R22二氟一氯甲烷、R32二氟甲烷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储存环节,它们具有严格的安全要求。本案当事人行为虽未造成实际事故,但在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化品,泄漏、遇火爆炸风险突出,直接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隐患现实且紧迫。本案的查处,有力压实小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危化品储存不因“自用”“少量”而豁免法定义务,专用仓库、规范管理是刚性底线。同时向同类行业释放明确信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无小事,维修、配件等配套使用场景必须严格遵守储存规范,完善安全条件,强化隐患自查自改。
案例二:移动加油隐患多,安全设施缺失遭重罚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1日下午,接市交管支队城市道路四大队八中队线索,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停放在南白象街道霞坊路某停车场的车牌为浙C*****面包车进行检查。发现该面包车车内设有1个储油装置,以及加油枪、加油机等加油装置。面包车内存放有油品(油品不明),执法人员当场对车上油品进行抽样取证。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该油品符合0号车用柴油标准,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查明,何某某于2025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和2025年12月8日下午3时许,在瓯海区某隧道工地处,使用改装面包车为挖机加0号车用柴油,未根据0号车用柴油的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隔离等安全操作设施、设备,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何某某批准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设置相关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何某某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中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
【警示教育】
本案是工程现场流动加注柴油因安全设施缺失、警示标志不到位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对工程施工、机械作业、临时用油等场景具有重要警示意义。0号车用柴油属于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在露天工地、道路周边等开放环境进行流动加注,火源管控难度大、风险扩散快。何某某为满足挖机作业用油需求,使用改装面包车实施柴油加注,未按柴油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设置监测、防火、防静电、隔离防护等必要安全设施,也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虽未发生实际事故,但在人员、机械密集的施工区域违规作业,一旦遇静电、明火、高温等诱因,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严重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施工现场公共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非法、不规范使用柴油等危险化学品行为,督促作业人员和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危化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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