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季节加工
第二十九条:暴雨台风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三十条: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三十一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三十三条: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五、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 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 2m 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 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 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 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 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六、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 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 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 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 在建工程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七、起重吊装“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八、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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