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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行业工程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1日



  3、安全培训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39条、50条,《建筑法》第46条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落实培训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自保和互保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施工项目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其不仅对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有重大危害,因此他们必须持证上岗。

  4、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70条、第72条、第75条,《建筑法》第51条,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都明确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报告调查处理规定,因此工程项目要依法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调查处理要实事求是,遵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5、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28条要求,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施工项目要强化这项重要的管理工作,设置安全标志,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选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色》(GB2389-82)、《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规定。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69条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对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避免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事故的损失。

  6、安全防护用具管理与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建筑法》第47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印发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建立采购、入库、保管、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以保障从业人员使用合格的防护用具,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29条、31条对机械设备的管理有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合格产品,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以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7、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44条、4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施工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4条,《建筑法》第48条明确国家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强制进行意外伤害保险,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施工企业和现场必须认真执行。
  
  此外,施工项目还应针对项目实际制定消防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医疗保健制度、职工宿舍管理制度、职工食堂管理制度、职工浴室管理制度,厕所管理制度、职工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等群防群治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强化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广大建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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