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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监管要防止“灯下黑”

作者:周开文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22日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性粉尘、毒物,机械等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时,不但要求企业的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如戴安全帽、防护口罩等,自身也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防止“灯下黑”,强调了别人,疏忽了自身。
    防止“灯下黑”的意义何在?一是“保”,就是保证自身的本质安全,进行企业的生产现场检查时,要做到“三不伤害”,确保自身的安全,不能在检查场所的“环境”以及“物”造成“被动”的伤害,见笑于大方之家,造成被动局面。
    二是“正”,就只是“欲正人,先正已”,首先从业务知识上讲,我们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样才能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其次我们代表的是政府执法部门的形象,没有更强、更专业的业务能力,最显见的事故隐患都不能发现,造成执法力度不足,有损于我们执法形象。
    三是“促”,就是“其身正,不令而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用自身的更专业、标准、规范做法作为说服力的武器,要求企业的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从“四十一条禁令”、“十不准”、“十不吊”等最基本做起,进一步延伸到法律法规、国标行标的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排查事故隐患,积极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积极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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