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对策
(一)加强劳动保护基础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要秉持一个最基本的理念:尊重生命、爱护生命,践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从招录的源头就必须做到谨慎细致。一方面要注意招录的农民工的年龄问题,既要保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又要不超过建筑行业的年龄上限55周岁。另一方面要把好健康体检关,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员工录用前必须认真开展常规体检工作,对带有传染性疾病和不适合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不得录用。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为每一位施工人员配备齐全的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的环境,设置隔离网、生产安全宣传栏及事故警示图标等,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全力改善建筑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建立良好、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设施,根据季节合理调整农民工的作息时间;定期为建筑农民工组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基本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办理到位。
(二)注重建筑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
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要贴合农民工的实际学习能力,教授内容不能刻板,不能一味灌输枯燥乏味的安全法律条文,要注重实践,注重劳动保护技能的训练。在培训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注意激发农民工的学习兴趣,可以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图文并茂进行教学,让农民工更易于接受知识,掌握技能。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严格的考核,成绩合格的员工才能被录用。
安全生产培训不是一项短期任务,它必须始终贯穿于建筑企业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是一项长期且持久的工作,对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培训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根据季节等具体因素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做到新员工随时培训,重点岗位重点培训,全方位讲授劳动保护的知识与技能,将安全生产意识深化到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心里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效培训机制的有效途径,要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广泛吸纳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加入到培训建筑农民工的队伍中来。培训的教材可以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作为参考,并在实际培训过程中结合企业特点,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设培训课程。
(三)积极拓宽建筑行业保险市场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各类建筑工程为承保对象的财产保险,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建筑项目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必要手段。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建筑企业参保投保。施工单位自身也应强化风险意识,积极办理建筑工程保险,通过多种渠道转嫁风险负担,提升施工质量,这无形之中也是在为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添砖加瓦。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不固定性,农民工队伍呈现出流动和分散性,所以即使参加了保险,离开此地到别的省、市打工也无法将社会保险带走。建议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金银行模式,用一张社会保险IC基金卡进行流通,这样可以节省人力和物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发展
德国的建筑安全多年来一直处于不断改良的状态,其生产质量在欧洲也是位居前列,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德国的建筑企业在施工前一般会聘请安全咨询公司对施工环境进行检测,做出安全等级评估,同时还可以向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和人员培训服务,帮助企业减少事故发生。安全咨询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的衍生市场,专门针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安全咨询公司,减少事故发生率,值得推广。
(五)强化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在选拔人才时应当提高进入门槛,严格进行考核,对录用的人员在今后工作中也要定期进行培训、组织考试,实行动态管理,强化专业技能,增强服务意识。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加大对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派出专业人员深入到建筑农民工队伍中去,宣传基本的法律常识,尤其普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利用和发挥电视媒体的监督职能,对危害建筑农民工的事件多加曝光,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自觉履行各项法律法规。对于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依法处理,追究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在进行经济处罚赔偿损失的同时,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吊销安全许可证等处罚。安全就是效益,只有重视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劳动保护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只有真正做好建筑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