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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中钢构件的防火要求

作者:陆健 焦鑫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2日

    三、建筑各构件的防火保护

    1.非承重外墙

    非承重外墙为建筑的围护构件,主要作用是防止风、雨、雪、热、噪声等的侵袭,以达到隔热、保温、隔音及防火的效果。工业建筑及简易民用建筑多采用夹心彩钢板等轻质材料作此构件。因为不承重且不受剪、拉等外力,所受力主要为本身重力,相对受力的柱、梁等在高温状态下能较长时间保持其完整性,防止火势的直接蔓延。甲乙类及高层库房因内部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具有爆炸危险,因此其非承重外墙要有较强的防火能力,不应采用夹心彩钢板,其他工业建筑及简易民用建筑可采用无保护层的夹心彩钢板。应当注意的是,夹心彩钢板的内填充材料应为非燃烧材料,否则火灾情况下,会造成内填材料的流淌燃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另外有些集市贸易,采用简易大棚结构,无围护构件,一旦发生火灾极易相互影响,火烧连营。笔者建议在消防整改和自身改造过程中,增加夹心彩钢板等围护构件,否则,对各幢大棚的防火间距应当以厂、库房间距为标准严加控制。

    2.承重的柱、梁、楼板

    承重的柱、梁及楼板承受着建筑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是建筑的主要受力构件,单、多层工业建筑及超高层民用建筑为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或降低建筑自身重量多采用此形式。而钢构件受到高温后会出现屈服点和强度下降的情况,造成建筑物在短时间内倒塌,从而严重威胁建筑内部人员和前来扑救的消防队员的生命安全,出现像世贸大厦那样瞬间倒塌的悲惨一幕,因而此类钢构件应为防火保护的重点。三级以上耐火等级建筑的此类构件特别是钢构件的连接点均应严格进行防火保护。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因内部可燃物较少,火灾危险较小,柱和梁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气体的部位,受到高温的影响较大,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对于集贸市场、展览馆等大型建筑,建议对钢柱采取混凝土或粘土砖包裹的方法进行保护。目前城市内出现了较多的商品门市房,业主因室内空间较大,在装饰过程中往往采用加接阁楼的方式增加营业面积,有些阁楼面积大,人员多,且阁楼的顶棚内有较多的电气线路,如采用木构件,极易造成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建议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钢构件,耐火极限按照相应建筑楼板及支承单层的柱的标准。

    3.屋顶承重构件

    屋顶位于房屋的最上部,起阻挡风雨和抵御酷热严寒的维护作用,主要由屋面(保温层)和屋顶承重构件组成,承重构件主要承受屋面上的所有荷载,自重及其他加于屋顶的荷载,并将它们传给支承它的墙或柱,总体上所受荷载较小,位置较高。对于层高较大的建筑不易因高温而致倒塌。《建规》虽对屋顶承重构件给出了相应的耐火极限,但也作出了最大程度的放宽,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除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外,可不采取防火保护。笔者认为,《建规》的本条规定放得过宽,因消防人员在进入室内救人过程中被屋面坠落物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对室内可燃物较多的建筑的屋面承重构件进行防火处理。《高规》对高层建筑主体要求相对较高,只要是钢屋顶都应作防火保护,甚至连其他的吊顶、塑板、保温材料都提出了采用不燃烧材料的要求,只是对不上人的屋顶将1小时的耐火极限放宽到了0.5小时,但仍需作防火保护。对于高层建筑裙房的类似构件,《高规》未有明确说法,依据裙房防火分区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笔者觉得可参照《建规》的相关规定执行。这里不得不提一下防火墙,当普通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但如果屋顶是未经防火保护的钢屋架时,防火墙应高出其屋面不低于40厘米。

    4.疏散楼梯

    楼梯是建筑内上下层之间的疏散设施,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001年《建规》、《高规》对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相关条文进行调整以后,导致许多场所需增设室内外疏散楼梯,由于系改造工程,多以简易的钢结构楼梯为主要形式。室外钢结构疏散楼梯因其地处室外,不易受到火灾时的高温作用,所以不需要进行保护,但对其每层出口处的平台,因与建筑相连,受到火灾时的高温影响较大,必须具备一定的耐火极限(1小时),应进行防火处理(如为钢结构),保证楼梯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让内部人员由此疏散或消防人员由此进入火灾现场进行扑救。至于室内钢结构楼梯,因其较易受到火灾高温的侵袭,应以楼梯耐火极限的要求进行防火处理,对于支撑楼梯的钢柱宜采用粘土砖或混凝土包裹的方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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