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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日本《燃气事业法》中有关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观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8日
2.2.4 燃气主任技师的种类
    根据《燃气事业法》第32条(见附录7)以及与之相关的省令、实施办法等的要求,燃气主任技师应从制气厂、灌瓶厂、管道的管理部门(管网所)等单位的正式员工中选拔聘任。此外《安全规程(参考样式)》第8条中规定了燃气主任技师不在时的应对措施,通常情况下,应设置若干名人员来代行燃气主任技师的职责。
 
 
    燃气主任技师证书分甲类、乙类和丙类三个种类,根据燃气设施最高使用压力等级的划分,与之对应的证书种类也应有所变动。
2.2.5 燃气主任技师选聘(解任)时的申报义务
    《燃气事业法》第31条第2款(见附录8)规定,燃气企业在选聘(解除)燃气主任技师时,须立即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申请。当选聘燃气主任技师、需被选者具有甲类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时,根据《燃气事业法》实施办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还须附上证明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相关材料。
2.2.6 经济产业大臣针对燃气主任技师所拥有的权限
    经济产业大臣对于燃气主任技师制度有着何种权限,《燃气事业法》中作出了明文的规定,其内容如下:
    ①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
    ·拒绝颁发证书的权限(《燃气事业法》第32条第4款)
    ·收回已发证书的命令权(《燃气事业法》第33条)
    ②解除燃气主任技师职务的命令权(《燃气事业法》第33条)   
    当燃气主任技师违反本法律或基于本法而颁布的相关命令时,经济产业大臣可直接向燃气主任技师下达收回其资格证书的命令,或向燃气企业下达解除其职务的命令f见附录9,附录101。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违反”的含义,不仅包括“主观”性质的违规行为,还包括燃气主任技师对其职责的懈怠行为(《燃气事业法》第35条中的违反诚实义务行为)、燃气主任技师职责外的。诸如对热值测量义务、成分检查义务等的违规行为。
[附录1]
(参考资料)2000年10月修改《燃气事业法》的背景(引入“自主性安全管理”理念的背景)
    ●《燃气安全分委员会联合会报告书》(1998年12月)如今日本经济社会面临着国内外环境急速变化的局面。长期以来,政府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提高国民的生活和安全水平。但是由于产业界技术水平的提高等诸多环境的变化,过多的规定限制以及一些低效率的限制手段,也就益发与这种环境的变化不相适应,这也是构成日本社会高成本结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上述这类规定和限制反而阻碍了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为了使日本国民过上安全和舒适的生活,政府制定了很多有关安全的法规和限制。长期以来,这些法规或限制是由政府来颁布标准,由国家级部门亲自通过检查监督等活动,严格地加以实施。但是,随着技术革新的迅猛发展,产业界等的技术水平得以大幅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日趋完善,这就使安全管理的水平也得到了大幅的提高。在这种局面下,改变现有的状态,对以往的方式加以修正,也自然成了较为紧迫的要求。
    关于对以往方式的修正方法。1997年12月召开的日本内阁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为实现经济结构改革与创新的行动计划》)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此决议涉及到“燃气安全规程”这一部分时,阐述了下列指导性观点:①原则上由各经济实体负责承担各自的责任;②尽量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努力提高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的作用和机能;③致力于高效、灵活地行使“事后规定”;④彻底贯彻信息公开化的原则。按照上述要求,在制定燃气安全规程时,除了应该坚持“维护和提高安全水平”这一安全规程固有的根本性原则外,还应重视经济实体自身的责任,将政府部门的干预降至最小限度,从而实现向新体制转换的目标。
[附录2]
    ●《燃气事业法》第30条(安全规程)
    1 燃气企业为了确保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的安全,根据经济产业省省令的要求,必须制定“安全规程”,并在相应业务开始之前,须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申报。
    2 在更改“安全规程”时。燃气企业须立即将变更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申报,不得迟缓。
    3 经济产业大臣为了确保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业务中的安全,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命令燃气企业对“安全规程”作出相应的变动。
    4 燃气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程”。
[附录3]
    ●《燃气事业法》第31条第1款(燃气主任技师)
    燃气企业必须按照经济产业省省令的要求,从已获得燃气主任技师证书且具有一定实际业务经验的人员中选聘燃气主任技师,委任从事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活动。
[附录4]
    ●《安全规程(参考样式)》目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3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4章    安全巡检、安全点检及安全检查
    第5章    燃气设施的维修和清扫
    第6章    燃气设施的运行操作
    第7章    管道施工方法
    第8章    管道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聘用条件和安全监督体制
    第9章    与其他工程相交时管道的维护及运行
    第10章   发生灾害或遇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措
11章   其他与安全有关的必要事项
12章   安全记录
13章   附则
[附录5]
    ●《燃气事业法》第35条(燃气主任技师的义务)
    1 燃气主任技师必须忠于职守、恪尽所责。
    2 从事燃气设施施工、维护及运行的相关人员,必须遵从于燃气主任技师对于安全所作出的指示。
[附录6]
    ●《安全规程(参考样式)》中关于燃气主任技师的部分内容(摘选)
    第7条
    1 燃气主任技师应遵守相关法令及本规程,忠实地履行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中有关安全监督的职责。
    2 燃气主任技师应按下列各项要求履行其职责:
    ①当安全管理员、安全主管等作为被聘任的燃气主任技师,在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中行使其安全监督的职责时,应在必要时就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向上级安全总负责部门汇报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②对与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有关的安全计划进行审查。
    ③当本规程在修改时或其他有关安全问题的相关规程在制定、修改、废除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④对事故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
    ⑤遵照法令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书时,审核报告书中与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中与安全问题有关的内容。
    ⑥遵照法令,汇总设施使用前的自主检查及定期自主检查的相关事宜。
    ⑦原则上由归口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进行检查。
    ⑧审核与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有关的安全教育计划。
    ⑨准确掌握本规程的实施状况。
[附录7]
    ●《燃气事业法》第32条(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
    1 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的种类分为甲类、乙类和两类三种。
    2 获得国家颁发的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者,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范围,按照上款所定的燃气主任技师资格的种类,由经济产业省的省令来规定。
    3 如果不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中任何一项者,则不能获得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
    ①参加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考试并通过者。
    ②具有与通过考试者同等或以上水平的知识和技能,并得到经济产业大臣认可者。
    4 经济产业大臣对符合下列条件任何一项者,不得自其颁发燃气主任技师证书:
    ①已接到收回燃气主任技师的命令,自接受命令之日走不足一年者,
    ②违反本法律或基于本法律所颁布的相关命令,接受罚款以上的处罚,自处罚执行日或处罚结束日起不足2年者。
    与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手续有关的诸事项,由经济产业省的省令来规定。
[附录8]
    ●《燃气事业法》第31条第2款(关于燃气主任技师的选聘与申请)
    燃气企业根据前项所述规定的要求,在选聘燃气主任技师时,应尽快就有关事宜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申请。解除其职务时,也应按同样要求来办理。
[附录9]
    ●《燃气事业法》第33条(下达收回燃气主任技师证d的命令)
    当已获得燃气主任技师证书者违反本法律或基于本法而颁布的相关命令时,经济产业大臣有权下达收回其资格证书的命令。
[附录10]
    ●《燃气事业法》第36条(下达解除燃气主任技师职务的命令)
    燃气企业根据前项所述规定的要求,在选聘燃气主任技师时,应尽快就有关事宜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申请。解除其职务时,也应按同样要求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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