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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三违”行为界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09日

 (一)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的。
  
  3、放炮距离不够或放炮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4、煤机、溜子、皮带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
  
  7、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擅自进入防冲禁区的。
  
  9、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
  
  10、倾角大于25度且采高大于1.6米的单体支柱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勾及未扶倾斜架棚或使用液压垛代替木垛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时启动溜子的。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的或效果不好的。
  
  6、放炮后不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放炮倒棚后不处理的。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8、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的。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或倒打的。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的。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2、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勾头的。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
  
  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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