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时,库房保管员首先检查外观包装、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产品说明书、检验日期等证件齐全,方可入库。
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峒室)里进行,雷管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突起边缘的桌上发放,严禁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峒室或壁槽发放。
库房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等)必须充足、完好。消防器材、通讯装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严格按设计储存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和混储(不同种类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
民爆物品申领、实发、实耗、退库各环节必须签字盖章,放炮员必须持本单位审批盖章的材料单和《爆破作业证》领取民爆物品。
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箱外不许有雷管,逐发检查后将脚线拧成短路,全电阻检查应在专用房间或峒室内进行。
变质或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炸药不超过100kg,雷管不超过500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制定可行的销毁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爆物品的发放按其出厂时间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和有关规定发放使用,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民爆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十五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交回民用爆炸物品库。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炸药。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严禁裸露爆破。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民用爆炸物品库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