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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煤矿矿用设备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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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28日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安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围绕煤矿安全监察中心,紧紧抓住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安徽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持续稳定好转做出了不懈努力。
  总结回顾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践,特别是在2004-2008的5年间,随着煤矿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的不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的不断提高,安徽煤矿安全生产有了长足的进步,上了一个台阶,出现了“双降一升”的新局面。即煤炭产量逐年以千万吨级数上升,煤矿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大幅下降。两项指标都控制在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范围以内,下降比率均在30%以上;百万吨死亡率逐步控制在了0.5%以内,08年为0.442%,同比下降63%;生产矿井未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只在06年某新建矿井发生了一起死亡12人的事故)。2008年安徽煤炭产量首次突破亿吨大关(11774万吨),在开采深度、难度逐步加大,瓦斯危害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安徽煤矿安全生产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下面我就安徽省煤矿矿用设备安全管理及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所做的工作,对构建煤矿矿用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谈谈初步认识和体会。

  一、煤矿机电事故相对突出应引起煤矿企业、煤矿安监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治理瓦斯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不断深化的形势下,随着安全专项投入的逐年增加,煤矿机电设备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得到较快推广和应用,生产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同时,因煤矿机电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相对突出,成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机电事故比率高。2004-2008年安徽煤矿机电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例相对较高,特别是2007年安徽煤矿共发生煤矿机电事故21起,死亡21人,分别占煤矿事故总起数的42%和死亡人数的38%;2008年,安徽煤矿共发生煤矿机电事故15起,死亡15人,分别占煤矿事故总起数的31%和死亡人数的29%。连续两年煤矿机电事故均占了煤矿事故总数的30%以上。二是机电涉险事故增多。近两三年中,安徽煤矿还发生了多起未有人员伤亡的机电重大涉险事故,如坠罐、脱绳事故,电缆、输送带失火事故等。三是事故统计表明,瓦斯爆炸事故70%是由于电器火花引燃。机电设备因安全性能问题酿成事故,甚至在事故中“推波助澜”不同程度的存在。电器失爆是酿成重特大事故灾祸不可忽视的诱因。
  为此,我们针对煤矿矿用设备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群众来信举报,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监察手段,在2008年组织的煤矿机电设备专项监察中,重点对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状况及设备采购、招标、验收、入库、发放等环节进行了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首先开展了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组织开展这样大面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察我们也是首次。对怎么查、查什么、重点在哪儿?法规依据是否充分等,开始也是心中无底。为此,我们多次到煤矿企业进行调研,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选定了对煤矿安全生产威胁较大、批量较大、较为常用的矿用安全产品作为年度专项监察的重点内容。召开了专题座谈会,问计于专家。专门邀请了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上海、抚顺、重庆、常州等国家甲级检测中心的有关专家以及分局监察员进行座谈,听取专家建议和指导。拟定了《安徽省矿用非金属产品抽样规则》和《安徽省矿用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制作了抽样单、封条,圈定了矿用低压电器等七大类产品为抽检的重点。监察中引进专家参与机制,现场封存有问题的设备与材料。此次专项监察我们得到了总局规划科技司、煤监局科技装备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在领导的安排下,我们成立了有国家“安标”管理中心、上海、抚顺等甲级检测中心机电专家参加的专项监察组,依法、依程序、科学监察,敢于较真,敢动真格,查封问题设备和元器件,现场封存有疑点的产品送省内外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检。通过此次专项监察,发现主要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煤矿企业购进设备的质量监控制度缺失。企业现有制度中有些规定在执行中流于形式,有的已与现行国家政策不符。如有的煤矿企业在设备采购制度中没有明确按“安标”规范采购,甚至还有允许未取得“安标”证书的产品入井使用的条款。
  第二、煤矿企业对购进的设备抽检工作不重视。相当一部分煤炭企业对购进的机电设备只进行数量、外观等简单的验货制度,没有对设备质量按比例进行抽检。有的甚至让设备生产厂家直接将货送到煤矿入井使用。
  第三、生产厂家不严格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备案的受控件目录组织生产。现场检查的11个防爆电器生产厂家的3大类23台(套)设备,有部分厂家擅自更改备案受控件,没有按备案受控件目录组织生产。煤矿用非金属产品合格率较低,经现场封样,对17个生产厂家的5大类19个非金属产品送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发现风筒内径、撕裂力、阻燃、抗静电不合格;皮带涂覆层厚度不合格。
  第四、个别煤矿企业对执行国家标准的严肃性认识不足,随意要求生产厂家更换产品的主要配件,甚至更改“安全标准”设计。
  通过这次监察手段、方式的创新,通过专家的指导与帮助,使我们对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与执行标准,有了较深层次的了解;使我们监察执法的具体程序、取证方式,做到了更加科学、严谨;使我们对当前煤矿机电事故比率居高的根源,有了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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