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7610座尾矿库,正常运行的约有4800座,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尾矿库约有2810座,占37%。由于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和企业经济效益等原因,尾矿库隐患治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一大批危库、病库时刻面临着溃坝的威胁,服役到期需要闭库、因隐患未治理而无法闭库或已经闭库但隐患仍然存在的尾矿库大量存在,给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甘肃白银集团公司的资料介绍,尾矿库长期大量的贮存尾砂经风化、侵蚀,损坏了山体植被,改变了原来的地貌,破坏了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尤为严重的是,多金属尾矿坝现基坝多出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如遇大雨而引发山洪,造成尾矿坝垮塌,尾砂及多种有害重金属离子会随洪水直泄而下,流入黄河,污染黄河,存在着严重的生态灾害。
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7610座尾矿,尾矿积存量约55亿吨,其中,铁矿尾矿28.6亿吨,有色金属尾矿23.1亿吨,金矿尾矿2.97亿吨,化工尾矿0.33亿吨。
法律瓶颈
2006年10月,江西省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依据江西省国土资源[2005]129号《关于尾矿、废石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对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在画眉坳钨矿矿区内河道里,擅自开采钨矿尾矿砂的兴国县春茂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毛钨砂1433公斤)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兴国县春茂矿业有限公司并不认同兴国矿产资源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一纸诉状将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告上法庭。
由于《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法律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而尾矿是人为开采后形成的,虽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经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条款,但从法律的角度上没有明确尾矿属于矿产资源。使地质矿产部门对尾矿的开发利用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让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大为尴尬,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并未对尾矿开采作出规定,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129号《关于尾矿、废石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不具法律效力,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其处罚。
于是,之后关于尾矿的问题,地方的矿产资源管理局一度处于小心谨慎之中,由于没有法律的界定,主管部门无权再干涉一些企业对于尾矿的开采,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
卢业授也认为,矿山尾矿作为一种二次矿产资源,随着矿山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对尾矿整体利用的认同,在矿政管理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产权的归属。
有采矿权的矿山尾矿,权属归采矿人毋庸置疑;虽已闭坑但采矿权人还在,可是在尾矿库的处置与环境保护责任上却是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各执一词。蔑视采矿权的矿山尾矿库利用由于产权归属不明,是矿政管理工作中的难点,是造成一些地区非法滥挖乱淘现象严重、管理难度大、矿区矿业秩序的混乱局面难以有效控制、尾矿库安全受到威胁、矿区生态环境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的主要原因。
缺乏强制性的约束法律。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利用仅作了原则性的要求,并未制定强制性措施,致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与治理成为矿山企业可做可不做的事,再加上综合利用的难度大、缺乏科研开发能力与经费不足,使矿山企业因缺乏压力而积极性不高,造成许多的矿山尾矿库、排料场长期得不到治理,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目前没有一家专门的机构来做尾矿和废石的工作,尾矿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卢业授最后表示,在雨季到来之前,应该对尾矿库,特别是有采矿权的尾矿库,当地政府应该组织发改委、国土部门和安监部门做一次全面的排查工作,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