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胡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1983年消防划归武警序列后,部队的军事化、正规化建设更上了一个新台阶。目前,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共有11.4万人;全国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约有11万人;全国地方民办消防队达1200余个,约2万人;全国义务消防队约有13.5万个,共约2300万人,是社会化消防事业的基础。
五、 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实施。其职责是指导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草拟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交通安全科学研究。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二)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船舶运航管理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监督船舶的危险品装卸作业;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航政、海区航道、航标和引水管理;拟定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负责交通企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统计分析;调查处理特大事故;负责全国海上援救中心办公室的工作。
六、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监督管理
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属于卫生监督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卫生法制建设,粉尘危害防治,职业中毒防治,物理因数和不良气象条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肿瘤防治等。
(一) 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劳动卫生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 根据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1. 对劳动条件、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监督;
2. 对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人进行入厂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对女工健康保护以及是否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等进行监督;
3. 对职业病的诊断进行监督管理;
4. 对已确诊的急慢性职业病患者的治疗、疗养、调离岗位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5. 对企业职业性危害的治理措施进行卫生学评价和监督;
6. 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职业病报告制度、劳动卫生测报表以及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监督;
7. 对企业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的测试方法、操作规程以及质量控制进行监督。
(三)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1.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的厂址选择、工程设计、劳动卫生措施、医疗卫生和生活福利设施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进行卫生监督;
2. 对研制的新产品的毒性,进行监督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