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1) 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 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 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5) 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 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三)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
安全生产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1. 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研究拟定全国安全生产的发展战略、工作规划,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3.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企业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4. 组织指导全国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分析、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5. 组织、协调、监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有关事宜。
6.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对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设计、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和委托授权。
7.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国家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8. 监督管理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
9. 组织指导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科研等经费,组织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
10. 组织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组织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1. 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2.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要职责:
1. 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
2.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3. 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 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 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
6. 组织、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7. 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8. 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9.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0.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1. 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有关行业总公司领导人员组成。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国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
(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2.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 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4.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 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6. 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7. 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以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9. 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0.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11. 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2. 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