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企业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将面临重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0日

案例介绍:

2014年4月1日,宝安区西乡街道佳成昊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简称“佳成昊公司”)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80万元。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佳成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陈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接驳电源电线导致触电死亡。区安监局依法对佳成昊公司、负责人张某、模具车间主管张磊进行处罚。

律师点评:

触电事故是我区安全生产高发事故,约占安全事故四分之一。究其原因都是企业及管理人员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不少事故企业和管理人员头脑里没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只管生产不管安全,认为安全是行政监管部门的事,与企业无关。部分管理人员还认为安全生产只是企业老板的事,跟自己没有关系。新安法以法律形式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就是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并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法定化,并配套规定严厉的法律后果。

如果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比如本案中,因事故的发生与企业佳成昊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贺成、安全管理人员模具车间主管张磊不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因此安监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罚。

新安法通过全面细化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强化履职不到位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让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必须重视和落实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而不再被动依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逐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几率。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