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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所 消防安全

作者:唐黎标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9日

 引言(1)

  据国家消防部门统计,近年来发生的城市火灾中,其中近一半是发生在租赁经营单位。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4月23日,某商业城内一家名叫“万宝”的商店,因爆竹受晒爆炸起火,烧毁房屋14间、受灾6户,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万宝”重大火灾余烟未尽,同在该城区的“海丽”灯管厂(租赁)又步其后尘,近一年来先后发生4起火灾,损失达20多万元;2001年10月6日,位于某城西星光商场内的“强哥”服饰城发生火灾,楼上文华旅社的数十名旅客哭天喊地,昔日280多平方米亮丽辉煌的景象顿失容颜。一起起发生在租赁场所的火灾让人看了可怕、听得惊心。那么造成出租场所如此频发火灾的原因是什么呢?
 
出租方逐利(2)

    走访调查中,笔者发现,许多出租者为了追求一已私利,对承租者租借场地后做什么用途均不作严格要求,很少考虑出租后是否增加火灾危险性,是否不利于安全生产和经营,因此“三合一”厂房、商店的出现在所难免。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要求只是租金,一旦承租方生产和经营情况不佳,就出现停租或转租,有的在一年内多次出现了出租后转租、转租再转租的现象,而我们现有的消防管理工作地却未能适应这种新情况。
 
承租方妄为(3)

    租赁过程中,大部分场所出租后,承租者往往按其自身的经营需要,大刀阔斧地改变原有建筑的使用性质,破坏原有的建筑结构,人为地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有三个方面:其一,是非经营场所出租后改作经营场所。如原来的办公楼、仓库改作商场、商店,原来设计只作商店的,但经营时却把商店、仓储、住宿混为一体。其二,是非公共娱乐场所改作公共娱乐场所。如住房、厂房、办公楼改作舞厅、卡拉OK厅、酒家等。其三,是非生产厂房出租后改作生产厂房。有的从原材料到产品,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工用品。

  承租者在交上租金后,就抱着“割别人的肉不疼”的态度,开始追逐自己的最大利润,在没有公安消防部门上门监督的情况下,很少有承租者主动配置消防器材,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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