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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雾式特级防火卷帘与有关法规的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8日


    这说明在自由燃烧状态下,以普通消防灭火法,除了特殊火灾外(如:无水源,消防车道不通,化学品仓库,隧道……等)。均可在2.00h之内被扑灭。同时请注意极重要一点,这2.00h是指火灾起始到扑灭之间的总时间,并不是消防用水时间,后者,必然小于前者。由于水雾卷帘除冷却防护功能外,兼有阻火、灭火的主动消防功能。因此,其总用水时间更会减少。
    4.4  防火卷帘一般用在大型商场等地,均属于建筑下层(裙房)。这些地方一般均设有“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学习上述法规后我们理解为:
    1)“水雾卷帘”要作为“特级防火卷帘”使用,其耐火极限必须按法规规定大于3.00 h,这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只要有国家级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就可作为合法产品而面市。
    2)在采用中考虑用水延续时间时,我们选用了大于“自喷系统”的1.00 h,而为2.00 h,即可确保消防要求。
    3)目前消防用水本身按3.00h设计,而实际告诉我们2.00 h已可满足,多余了近1/3的水量(在火场勘察中的确未遇到消防水池见底的情况)。这部分余水按规定在火灾后必须排光并对池子清洗后才允许重注水。因此,即使原本未考虑水雾用水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改用水雾卷帘。这部分余水已足够,并体现出了环保,节约地球资源之人文精神。
    本产品的主创人员是搞“军工科研”出身,极重视法规依据与技术论证。由于目前对“水雾卷帘”不理解的同行们常常查问,所以,借此机会把我们依据的法规条文作一汇报,以求得共识。
    我们的观点是:
    .GB50045—95《高规》是“母法”,它强调从即日起,一切要代替防火隔断使用的卷帘,必须采用“特级防火卷帘”。如要用普通防火卷帘(双片复合或单片)则必须专门设计一种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这种系统目前已有的《水规>>GB50084—2001和GB50219—95均不能套用,必须重新开发另一法规)并不推荐使
用。但法规没有禁止普通防火卷帘在“防火分隔”以外的场合下使用。
    .“水雾式特级防火卷帘”实质上是卷帘与冷却防护型水雾的组合体,在GB50219—95中早有相关产品,只是予以巧妙的结合。因此应以GB50219—95作为执行的主要法规。
    ·产品必须按GB50045—95要求经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方能面市,而其3.00h是仅指产品的“耐火极限”,与应用条件无关。
    ·设计与消防审定时,对水压水量等技术数据尚无现成法规可套用。但根据现有各法规的相关条文,业内专业人士宜可达成如下共识。
    (1)采用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依据。
    (2)水压为大于0.2MPa,宜为0.35 MPa。
    (3)布水强度宜为0.9 L/min·m2。
    (4)每个防火分区应为独立的供水管道。可从消火栓立管接水,并应加装截止阀和过滤器,以便维修。
    (5)设计供水延续时间宜与整樘建筑防火等级同步,暂取为2.00h
    (6)喷头和探测器可单侧布置(送检时即如此),也可双侧布置(喷头数量各侧均为二分之一),用同一个“水控箱”控制。
    (7)有关国计民生的工程,资金又有裕度,更可设立完全独立的供水系统作为样板工程,但不提倡。
    (8)若要更好地发挥主动灭火效果,可以把卷帘双侧的探测器和喷头均分,设为二个控制回路,总水量不变。哪侧有火,哪侧动作,此时喷头数应加倍,配水管分开;在电控箱和水控箱中应作二个独立的控制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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