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3、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4、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他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5、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条例》进行罚款,在建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6、对监督验收的工程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验收后实事求是的填写监督报告。
7、对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监督参建主体单位重新验收,工程评定合格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参加验收,写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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