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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第五章  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四)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拴(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五)遇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六)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十三条  进入容器作业安全要求:

  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的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一)进入容器作业,要与有关的涉及或影响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进入容器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必要时可以联系气体监测人员到场协助监护)。

  (三)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四)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  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四)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五)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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