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特点、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及施工作业操作要求等。
第四条 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在检查施工技术工作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员(工长)安排班组长工作前,必须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员(工长)在检查施工生产工作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七条 安全员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人员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八条 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名。
第九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由安全员每周收集一次,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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