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监理方必须建立五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重点看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次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环境条件、劳动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制定,也就是说是否根据装饰装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了防火、防尘、防雷击、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对于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存在缺陷、漏项的技术措施,要提出整改意见。
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必须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3.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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