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吊车指挥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吊车指挥懂得机械性能,指挥时应站在能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使用国标统一信号,并做到准确、清楚、笛声响亮。
三、80T以上的设备和物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四、严禁任何人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五、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防销子脱滑,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六、起重机起吊物件应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30.1.6-1),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腐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表30.1.6-2), 钢丝绳表面现象降低载标准(表30.1.6-3)。
七、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MM,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八、选用卡环不得超载使用,卡环的允许荷载查表。
九、滑轮必须经常润滑,不准超载(不同规格的滑轮允许荷载查表),滑轮磨损严重,有裂纹应报废,不允许补焊使用。
十、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符合规定,上绳卡时一定要将螺栓拧紧,将钢丝绳压偏1/3-1/4,在最后一个绳卡后面约500MM处将钢丝绳放出一个“安全弯”,以便发现钢丝绳是否滑动。
十一、起吊的构件应事先了解其准确重量,选用合适的吊索,严禁盲目起吊。
十二、起吊构件或钢筋骨架,起吊绑扎位置,根据构件或钢筋骨架的形状、断面、长度、配筋部位确定,必须找好重心。
十三、起吊时应先将吊物离地面0.5M左右,确认稳妥后再起吊,起吊旋转半径下不准有人停留在作业。
十四、禁止将吊物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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