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凡涉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成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3、爆破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5、隧道爆破员必须是双证(行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上岗。
6、涉爆持证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证件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
7、涉爆人员除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证件年审外,本单位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的强化培训。
8、涉爆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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