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所有新开工程必须缴纳安全保证金。工程开工之初,工程所属单位应到施工技术部、财务融资部办理安全保证金缴纳手续,由施工技术部开具安全保证金缴纳收据(一式三联,施工技术部、财务融资部、基层单位各一份),在甲方拨付第一次工程款时,工程安全保证金由财务融资部在其工程款中直接划拨。
2、安全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构筑物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整;工程建筑面积5000m2-10000 m2建筑安装工程及造价在一百万以上的构筑物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0元整;工程建筑面积10000 m2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缴纳安全保证金15000元整。
3、 在公司季度安全检查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工地,5000 m2以下的奖1000元;5000 m2-10000 m2的奖2000元;10000 m2以上的奖3000元;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地加倍罚款,罚款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对被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工程,一次性罚款5000元,并对责任人员处罚,罚款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5、对安全管理目标工程,公司将实行对等奖罚,省级示范工地2.00元/ m2,省级优良工地1.50元/ m2,市级示范工地1.5/ m2,市级优良工地1.00元/ m2(在年度职代会以现金奖励)。被上级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在公司季度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地,只保留其荣誉,不再给予奖励。在获得年度安全文明奖励后被摘牌的工地,其奖励金额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凡发生责任性重大伤亡事故及两万元以上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公司并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0元。项目经理罚款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8、在上述所有罚款中,如出现安全保证金不足被罚金额,由工程所属单位一月内补交不足金额,逾期不交者由财务融资部在其工程款中扣除并每天加罚1%的滞纳金。
9、项目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属单位应携带工程安全保证金缴纳单据、罚款单据到施工技术部、财务融资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公司将返还其剩余安全保证金。
10、该规定由公司施工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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