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对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和管理协调负责。并负责组建由二期工程建设处主任、副主任、、监理公司总监、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基建工程建设处各部门经理、安质部安全专职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建由基建工程建设处安质部为首,基建工程建设处工程部、物资部、计划部,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布置、检查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2、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必须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布置、统一指挥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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