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两类,即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经济损失在0.5-10万元之间的质量事故称为一般质量事故。
(2)出现下述情形之一者,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a. 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者;
b. 超过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者;
c. 经技术鉴定,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d. 造成主要设备的主要部件损失,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者;
e.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3、出现质量事故,总监应上报公司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4、事故处理完毕,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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