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实行竣工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施工单位应按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2、 由项目部派人登门专访,收集顾客对工程施工意见,了解工程使用情况。
3、 对顾客进行质量回访,主要征询顾客对工程运行、使用一段时间后质量情况的意见,并填写《工程回访单》,请顾客签证。对顾客反馈的意见及时整改,并进行保修服务,使用户放心、满意。
4、 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施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以后合同约定期限内(无约定按7天计)派人负责修理。
5、 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部门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由设计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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