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建筑使用功能,特指定本制度。
(1) 任何施工条件或设计条件发生变动等情况,均通过工程洽商予以解决。
(2) 工程洽商一般由各段技术负责人经办,但对于影响主要结构、建筑标准、增减工程内容的洽商,应由主任工程师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办理。
(3) 工程洽商内容若超出合同范围,须经经理部核实,报公司领导批准,方能签定。
(4) 属设计和业主提出办理工程洽商时,须经经理部经营副经理对变更洽商进行评审后方能办理,不能贸然行事。
(5) 工程洽商必须签字齐全,属施工图变更的洽商,应有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部门四方签字。
(6) 洽商办完后,经办人须及时将洽商文件送至资料员处存档,并由资料员及时分发给各有关部门。
(7) 工程洽商不得涂改。
(8) 有关经济洽商必须在办理技术洽商时同时办理,并准确及时交经营副经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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