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河道内从事天然砂石料开采,应按照国家和所属水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不应进行河道砂石料开采作业。
(2)陆上砂石料开采应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限量及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组织开采,不应影响通航和航道建设,在危险地段、区域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作业结束后,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3)水下砂石料开采应按照作业人员数量配备相应的防护、救生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水上作业救护知识,具备自救互救技能。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航运管理规定,服从当地航运及海事部门的管理。
(4)采砂船作业时驾驶员、轮机、水手等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采砂船工作处水深不应小于规定的吃水深度。在航道上航行作业或停泊时,按相关规定悬挂灯号或其他信号标志,两艘及以上采砂船同时作业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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