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文明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环保管理条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无特殊情况,夜间施工必须在22:30前结束。
2、 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夜间施工的有关手续。
3、 各班组考虑工期、工程质量等因素,保计当天22:30前功尽不能停止作业的班组,班组长应提前向队部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有关工作。及时上报项目部经理室审批,经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部位、作业人数、照明安排申请作业时间、值班负责人安排、职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等。
4、 夜间施工必须遵照国家及韶关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禁盲目施工,不准安排由老弱、带病、疲劳及一切不适合夜间作业的工人进行施工。
5、 对未办理夜间施工申请手续的班组,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该班组进行200-5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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