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⑵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⑶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⑷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情况,解释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可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⑸设计单位应在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并对参加驻场设计服务情况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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