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集团各单位的断路作业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各单位的断路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断路作业
在集团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
4.2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集团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4.3 断路作业单位
按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集团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5 总则
5.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5.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5.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负责制定断路作业方案和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安全培训、教育。
5.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5.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6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断路作业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它不影响交通的场所。
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作业交通警示
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6.3 应急救援
6.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有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应急物资车辆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经相关人员确认符合作业标准要求后,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和安全设施。
7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7.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7.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7.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7.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7.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7.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一年。